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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国资经营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04-12-10 16:01:42 出处:吴忠国资网 点击:  评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委以其授权经营的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按照市场配置的原则,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经营,为我市形成良性的国有资本金循环机制,贯彻落实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整体搞活国有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通过运营国有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义务。市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吴忠市国资经营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住所:吴忠市裕民东街320号。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股权管理,融资与投资,投资收益的管理和再投资,资产的重组、转让、兼并、租赁、拍卖与收购,资产托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资本构成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
公司的资本构成:
(一)公司设立时政府投入的资本金。
(二)全额、差额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
(三)确权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经营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及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购储备的土地。
(四)市基金局、国债服务部的预算内外资金形成的债权。
(五)政府投资新建项目等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
(六)公园、广场、街道、绿地、户外广告、路桥、停车场、路桥铺设管网使用权及其冠名权等城市公共资源及文化旅游资源资产。
(七)政府批准使用的无形资产(历史遗产等)、其它资产和资源及接受捐赠和确认的其它国有资产。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的六个月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机构
第九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懂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国资委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策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祢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定发行公司债务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懂事、监事,对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十一)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拟定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由国资公司决定。公司转让资产,由市国资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懂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定并实施公司内部人员工资资金分配方案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分配方案。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懂事、副总经理应按《公司法》行使职权,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兼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由市国资委委托代表出任。监事会召集人由其组成人员选出产生。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市国资委或授权监督机构汇报工作。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且于次年一季度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8%公益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盈余公积金不足以祢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祢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盈余公积金用于祢补公司的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第二十四条 公司祢补亏损和提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经国资委批准,可用于转增公司资本金或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和验证,产(股)权代表离任必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公司实行企业岗位职务工资制。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公司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其他原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终止后,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具体负责清算工作。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其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及处置公司剩余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国资委批准后实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市国资委批准后,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